兩個大老虎被逮捕!
1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兩份逮捕決定,分別是原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胡問鳴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海西州委原書記,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原書記文國棟。
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胡問鳴決定逮捕
原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胡問鳴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對胡問鳴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1年1月4日消息: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原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胡問鳴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胡問鳴喪失信仰,背離初心,黨性缺失,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力,政績觀扭曲,嚴重偏離企業經營主責主業;大搞迷信活動,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打高爾夫球、出入私人會所,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收受禮品、禮金,安排下屬單位支付應由其個人支付的費用;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干部錄用晉升中為他人謀取利益;縱容默許家屬在私營企業掛名取酬、利用其職務影響謀取利益,違規購買住房、占用公車,搞權色、錢色交易;違規安排下屬企業投資股票,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風險;公權私用,在工程承攬、業務合作、資產收購等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資產重大損失。
胡問鳴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胡問鳴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文國棟決定逮捕
青海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海西州委原書記,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原書記文國棟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文國棟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1年1月4日消息: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青海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海西州委原書記,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原書記文國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文國棟喪失黨的理想信念宗旨,對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敷衍了事、另搞一套,甚至“靠煤吃煤”,與不法私營企業主搞利益交換,充當非法采煤的“保護傘”,致使祁連山南麓青海境內木里礦區非法采煤問題整而未治、禁而不絕;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嚴重破壞當地政治生態;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并違規收受禮金;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幫助特定關系人打招呼攬工程,搞權色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非法采煤、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文國棟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文國棟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青海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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